铁人vs国安裁判评议:曹永竞未犯规但进球无效,应延迟鸣哨;韩镕泽黄牌正确
北京时间4月8日,中国足协公布了第二期裁判评议,其中关于辽宁铁人与北京国安比赛的相关案例有两则,其中判定曹永竞不算冲撞门将,不应吹罚犯规。但由于比赛已吹停,进球仍无效,裁判鸣哨的时机不当,应延迟鸣哨。而开场的韩镕泽禁区外手球不符合DOGSO,黄牌正确。
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4轮,辽宁铁人楠波湾VS北京国安。比赛第58分钟,北京国安进球。裁判员在球进入球门前鸣哨停止比赛,并判北京国安37号队员在之前的争抢时对对方守门员犯规,进球无效,由辽宁铁人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VAR未介入。
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应判本方进球有效,裁判员应先允许进球后,再通过VAR确认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北京国安37号在进攻跑位时,对方队员对其有手部动作。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触球后倒地,双方发生接触,北京国安37号有减速躲避动作。该接触属于双方争抢时不可避免的接触,双方均不犯规。裁判员判北京国安37号犯规的决定错误。另外,评议组指出:裁判员在球发展至边路,攻方再次突破传中形成头球射门前鸣哨停止比赛,时机不当,应延迟鸣哨。由于球越过球门线前,比赛已停止,因此此判例不能认定为进球有效。按照竞赛规则及VAR操作规范,在此情况下VAR无法介入。
判例三:中超联赛第4轮,辽宁铁人楠波湾VS北京国安。比赛第1分钟,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触球。裁判员判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手球犯规,由北京国安队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并向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。VAR未介入。
此判例无俱乐部提出申诉,但广受社会关注与讨论。对此,评议组作出意见一致的说明:按照竞赛规则,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,并非一定会被出示红牌,而是需要按照考量战术犯规的标准去衡量是否需要出示红黄牌。在判断该犯规是否破坏了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(DOGSO)时,需要同时满足攻方队员获得控球权的可能性、犯规发生地点与球门间的距离、比赛发展的大致方向、防守队员的位置和人数等四个因素和条件,必须全部满足DOGSO的条件时,才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此判例中,球处于空中,双方均有队员对控球权进行争抢,攻方北京国安队员并非已经控球或清晰明显地将要获得控球权,此情形不符合DOGSO的判断标准。裁判员判辽宁铁人守门员手球犯规,并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(SPA)为由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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